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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帮信罪!
近年来,尽管全国各地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犯罪成效明显,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等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要彻底杜绝此类犯罪,就要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网络刷单、转账,出租、出卖“两卡”极有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他人的洗钱工具。近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至6月,徐某(另案处理)伙同乔某(另案处理)共同策划,分别在鸡西市鸡冠区三个小区内组建“刷单工作室”,乔某负责具体转账操作及管理、记账工作。2021年4月至6月,乔某招揽王某为上述三个“刷单工作室”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的工作人员,王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先后提供6张银行卡为网络平台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业务。2021年6月,乔某招揽罗某为“刷单工作室”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的工作人员,罗某明知乔某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先后提供4张银行卡并为网络平台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业务。2021年7月末,罗某分2次从涉案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6 300元占为己有。王某提供本人名下6张银行卡接受非法资金流水明细金额合计人民币 7 687 606.15元;罗某提供本人名下4张银行卡接受非法资金流水明细金额合计人民币4 004 718.8元。
梨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罗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那么
帮信罪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所增设,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哪些情形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
构成帮信罪有个大前提,一定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算以“不知情”辩解,法官也将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予以综合认定。
梨法提醒
不要相信网络上所谓刷单、转账就能轻松赚钱的广告,更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如“两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