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什么?很多人虽然对毒品有基本的了解,但是并不清楚其具体的危害以及贩毒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顾
近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2021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在辽宁省鞍山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6克用于吸食和贩卖,并分八次贩卖冰毒(其中两次系与徐某共同犯罪,贩卖冰毒数量为0.6克),收取毒资人民币17 900.00元。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陈某共同运输毒品一次,运输毒品9克。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密山市内分四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鄢某、赵某冰毒共计1克。
2021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驾驶黑色汉兰达汽车与被告人高某、田某从辽宁鞍山购买冰毒之后,在返回密山途中的高速服务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及陈某位于密山市裴德镇的家中吸食毒品,陈某共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次。
2021年7月23日,吸毒人员赵某联系被告人田某购买冰毒0.2克,田某在密山市内将毒品卖给赵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00元。
经侦查,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在密山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徐某、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陈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判决
2022年3月25日,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此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案件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一旦沾染毒品,不但会影响吸毒人员的日常生活,更会侵蚀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折磨。我国一直对毒品犯罪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严打毒品案件,但仍存在着部分犯罪分子抵制不住高回报的诱惑,不惜去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每个人都能切记毒品之害,远离毒品,不要将自己的悔恨的眼泪留在铁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