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攸关“大民生”
近日
我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案件
收案后,工作人员分别向原、被告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涉案业主主要对清洁服务、管道漏水等问题不满,在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后,才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示抗议。承办法官认真倾听了涉案业主的意见,并针对业主们所关心的问题逐一释法,让业主们明白了其享有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合理服务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向物业公司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也表示,一定会积极处理业主所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业主主动缴纳了物业费,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章,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义务也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值得所有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学习。
1
物 业 公 司 须 知
物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不得断电停水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
业 主 须 知
未居住不交费行不行?——不行
业主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有三种情况要告知物业
1、装饰装修房屋的,要事先告知。
2、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的,要及时告知。
3、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要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