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女性在组建家庭后,为了更好的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会选择牺牲个人事业,承担起更多家庭事务的责任,成为“全职太太”。但全职太太的辛苦并不比职场女性少,照顾家人和做家务,并不比上轻松,全职太太的
家务劳动价值应该被“看见”!
而如果夫妻感情“触礁”,婚姻破裂,已经疏于和社会接触的女性要重新谋求独立,会面临不小的障碍。那作为“全职太太”的付出有价值吗?全职太太又要如何防范婚姻中的法律风险内?小编今天就来带领大家看一看。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民法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夫妻在照顾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离婚时应当享有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具有特殊性,劳动价值也无法完全客观量化,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全面综合考量。一般来讲,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一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法官提醒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真正为全职太太们谋取了更多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