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书记员,在与同事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有时候会听到被告人说我就是喝酒后开车了,为什么说我危险驾驶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纪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固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2月2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黑色弯梁两轮摩托车。
2020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静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面包车。
2020年8月21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黑色无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
2020年8月21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黑色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2020年8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蓝色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
2020年8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一个个追悔莫及的被告人。无疑不在告诉我们要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车。但仍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近年来,梨树法院在公众号多次推送发布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案例及相关法条,一方面是为了希望所有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认识到危险驾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其本身是就是违法犯罪的一种;另一方面也是想通过本院的公众号宣传让社会大众知道危险驾驶的危害以及对家人的影响,希望大家能够珍爱生命,敬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