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西市梨树区法院民一庭收到了一面锦旗,书写“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当事人王某某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这是他使劲想出来的句子,以此表达他的感谢。
王某某诉称他2006年5月中旬到梨树某单位从事井下打钻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梨树某单位通知职工自愿申报养老保险,王某某同意申报,梨树某单位于2006年7月1日为王某某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但是,梨树某单位直到2007年10月才给王某某缴纳了养老保险。所以王某某请求确认他与梨树某单位在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也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讼累,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但是,梨树某单位因为多次管理系统变更,很多资料找不到了,经核查现有材料,没有找到王某某在2006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工作证明这就使王某某的诉求成为不可能。经过办案法官与王某某详细了解其工作期间的所有情况,尤其是一些可以保留工作记录的场所。据王某某的回忆,当年办过工资卡,参加过职业培训。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仅存的线索多次往返于梨树某单位、银行,以致后来,我们一去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就说,梨树法院的又来了,还能亲切的叫出助理和书记员的名字。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某银行查到一账户多次向王某某汇款,虽然在大数据中无法直接显现被告的名称,但是经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据此能够确认王某某与梨树某单位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支持王某某的主张,但王某某服从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
本案当事人上诉后,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提升,鸡西市梨树区法院高度重视,穷尽方法化解纠纷,解决劳动争议,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最大限度的保障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