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区的和谐与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婚姻关系是家庭的基础。每个人都渴望美好的婚姻,与相爱的人结婚本是一件神圣又美好的事情,奈何身边总是流传着不幸婚姻的事例,似乎一直在警醒着我们“婚姻有风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已经实施,你的婚姻法律常识也应该更新啦,快快了解起来!
问题1 结婚的法定年龄?
答: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问题2 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问题3 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问题4 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5 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答: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问题6 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问题7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答: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问题8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答: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问题9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答: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问题10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问题11 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今日份婚姻法律知识更新到这里,下期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