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李某是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一位经营建筑材料的经销人。2016年6月李某通过业务关系与佳木斯某劳务分包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与2016年6月27日签订中砂采购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按合同为佳木斯某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砂石,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砂石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曾多次前往该公司位于佳木斯的办公地点,索要砂石款项,最后李某迫于经营压力于2019年10月诉至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经判决,佳木斯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支付李某欠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分两次于2019年11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如不按期给付将承担利息1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公司负责人以不在公司为由逃避执行,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企业进行电话联系,其公司法人代表电话不通,公司办公电话表示公司负责人不在。在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后,办案法官对该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对其交易账户采取了冻结强制措施,但该公司仍没有任何回应,对于这种拒不配合执行的状况,办案法官对该公司及法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僵持阶段。眼看案件法定审限期限即将到达之时,事情出现了转机。执行申请人李某经过多方打听提供了一条可供执行线索,该建筑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三局有正在进行的工程业务,办案法官当即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仔细询问这条执行线索,并通过电话初步与中铁二十三局进行了联系,确认了该建筑公司确实与中铁二十三局有正在进行业务往来,办案法官当即决定前往位于哈尔滨的中铁二十三局进行案件办理,到达中铁二十三局后通过与工程负责人的沟通,办案法官了解到佳木斯某建筑公司在中铁二十三局的有一笔30余万元的未付款项,办案法官当即通过移动执行办公系统制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中铁二十三局暂停支付佳木斯某建筑公司这笔30余万元的款项。在该建筑公司收到这笔工程款被停止支付的通知后立刻与办案法官取得了联系,其公司负责人立马转变态度,表示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这笔30余万元当中有一多半的金额属于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希望能够分期履行,并表示希望先解除中铁二十三局的暂停支付,等工程款到位后会先给付第一笔12万执行费,余款8万元将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最终通过办案法官的努力,李某与佳木斯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当第一笔执行款12万交付到李某手中的时候,李某很激动,他表示经过4年多的等待终于收到了拖欠的砂石款,尤其是在当下经济环境不稳定的氛围中更是一剂强心剂,李某对办案法官再三表示感谢,对梨树法院执行局奔波办案的工作态度表示了赞扬。
法官说
此案件难点在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拒绝配合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是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办案法官在接到新执行案件后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方法来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更能通过多渠道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此案能够办结能够充分体现出申请执行人提供详细、准确的执行线索对执行案件办理的重要作用,希望今后申请执行人能够重视搜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每一件执行案件的顺利办结需要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执行局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