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
梨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就我院刑事典型案例向新闻媒体、辖区群众通报
案情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鸡西市梨树区八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鸡西市梨树区邮政街与八道街交叉口时与沿邮政街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单某醉酒后(已殁)驾驶的无牌照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单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单某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姜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姜某逃逸,但是有证据证明单某也有过错,故认定被告人姜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单某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姜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1与被害人单某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已取得家属的谅解,同意对姜某从宽处罚。
判决
梨树区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人姜某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议庭认为,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评价,一、如果不考虑逃逸行为,行为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二、如果逃逸行为是某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重复评价。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是基于逃逸行为,因此被告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系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即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同一行为不能既作为够罪标准,又作为情节加重的量刑情节,故本案被告人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年关将至,交通出行,安全第一。近些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压力和人们急躁、从众的心理表现出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杜绝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违反信号灯通行、逃逸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危险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