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梨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院典型商事案例“吴某诉那某、平岗煤矿九采区X井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及辖区群众通报。
2018年7月30日,吴某与那某以收条形式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协议,约定吴某交购煤款40万元,单价260元每吨,约定了煤质、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原告吴某起诉要求被告那某及平岗煤矿九采区X井口返还货款20余万并给付违约金按诉讼标的额双倍给付。该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吴某与那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二是那某是否有权代表平岗煤矿九采区X井口签订买卖合同;三是吴某交付给那某购煤款40万元已全部交付给平岗矿九采区X井口。
该案审理中查明,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没有平岗九采区X井口的盖章确认,仅注明经办人那某。原告吴某称那某系平岗煤矿九采区X井口的业务员,但没有证据证明那某有代表煤矿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利的相关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那某所说的40万购煤款全部交到矿方。
本院认定吴某诉请要求平岗矿九采区X井口返还购煤款及违约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吴某的诉请由那某承担返还义务。
典型意义:
一、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当事人应当在完全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订立合同;
二、按照法律规范,开展商业活动。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诉讼有风险,证据很关键。建议在营商过程中自助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