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持刀强奸色胆包天 锒铛入狱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10-13 16:42:54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

    可是家住平岗矿的被告人周某

    却对自家旁边的瀚林浴池员工被害人关某垂涎三尺

    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色胆包天的周某竟然在浴池

    持刀胁迫关某与自己发生关系

    因此犯了强奸罪

    近日被梨树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经过 ●●

    今年7月3日7时40分许,周某借着酒劲进入瀚林浴池谎称洗澡,经过吧台前,顺手将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直接来到该浴池员工宿舍找到关某,欲与关某发生性关系。关某不同意,周某便威胁说如果不同意就杀了她,就在周某靠近关某欲行不轨之时,关某极力反抗,在厮打之中,关某趁机打开房门逃离了浴池。想要“霸王硬上弓”的周某见没了“戏”,并未离开现场,反而象没事人一样在浴池大厅休息,很快,就被接到报案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犯强奸罪,林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照有关《刑法》相关规定,遂对其做出了公正判决。

    法

    官

    说

    法

    强奸未遂是指强奸行为因为一些外界的因素而没有完成,我国《刑法》对强奸罪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刑罚,但强奸未遂毕竟尚未达到强奸罪的严重程度。那么我国《刑罚》又是对强奸未遂最怎么判刑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强奸未遂罪如何判刑。

    一、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什么是强奸未遂

    (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因为强奸未遂始终没有达到强奸既遂的危害程度

    所以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对强奸既遂比较轻的处罚

    但这并不是说强奸未遂就不用处罚

    毕竟强奸未遂也是触犯了《刑法》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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