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是一部集万众智慧,应时代所需,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十分复杂的法律,下面我节选每一编中与我们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部分与大家一同学习。
(一)总则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在总则部分,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1.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简单一点来说,民事活动中的你、我、他都是自然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某某公司、某某机关、某某事业单位等,都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例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等。
2.关于代理。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代理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在这里补充一点,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做了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举个例子:张三欠我10万元,2018年4月1日到期。那么关于该债务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如果在此期间,我未通过任何方式向张三主张过债务,那么此期间经过后,我的债权虽未消灭,但效力减弱了,如果张三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那么我将会败诉。
(二)物权编
1.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2.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生活中常见的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此,我想着重说明一下,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增加规定的“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例如,甲起诉乙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乙生活困难且无住房,法院可以在离婚判决中判令甲在其所有的房屋上为乙设立居住权;再如,张三被确诊重病后,订立遗嘱载明:张三死亡后,其所有的房屋由儿子张小三继承,并在该遗嘱上为保姆李四设立房屋居住权。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居住权附着于人身,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3.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举个例子,我向银行借款10万元,并将我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银行对我的房屋就享有抵押权。什么是质权呢?如果我向张三借款20万元,并将我祖传的一块玉石交给张三作为担保,那么张三对我的这块玉石就像有质权。假如我的车坏了,送到修理部去修,修理完我去取车时,如果我拒不支付修车费用,修理部就可以留置我的车,这就是留置权。
(三)合同编
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合同。此外,我想强调一个民法典改动较大的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定义我不再赘述,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举个例子,甲欠乙10万元,丙提供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如何救济呢?如果是一般保证,那么乙只能先向甲主张返还借款10万元,当甲无清偿能力时,乙才能向保证人丙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乙既可以向债务人甲主张返还借款,也可以向保证人丙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无顺序限制。此外还需强调,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现行法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生效后,则视为一般保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借款给他人,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切记一定要着重写明“连带保证”。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
关于肖像权与声音权。民法典问世前,关于肖像权的客体,通说认为需要具有“面部性”,而民法典扩张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的视觉再现,亦属肖像,受肖像权保护,例如张嘉译的走路姿态、乔丹的后仰滞空投篮动作、迈克尔杰克逊的太空舞步等。民法典生效后,侵犯肖像权不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允许,擅自实施制作、公开、使用、丑化、污损其肖像的行为,若无免责事由,即成立侵害肖像权,需要提醒的是,未经他人允许,在朋友圈中擅自发布他人的丑照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同时,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对于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工资、奖金和其他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须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关于这一点,举个例子:张三婚前拥有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一处,后张三与李四结婚,结婚后,张三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9万元,此后,张三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获得分红30万元,不久,张三与李四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500万元,关于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一分为三:①9万元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归甲个人所有;②自然增值30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③入伙所得30万元分红,归甲乙共同所有;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因为前两项房屋租金和自然增值,是房屋本身的属性,不需要体现李四的价值。而用房屋入伙做买卖则不同,这能够体现李四的价值,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我婚前按揭购买房屋一套,总价100万,登记在我的名下,用我的个人财产支付40万购房款时,我与妻子结婚,婚后,我用工资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还剩余20万元未还,我与妻子离婚,此时房屋价值500万元。问题:该房屋怎么分?①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归妻子所有;②如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我,剩余的20万元房款属于我的个人债务,妻子不负偿还责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即我的工资还贷的部分,房屋的40%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归我与妻子共同共有,我给妻子相应的补偿,因此,我应该给妻子补偿500万元乘以40%的一半,即100万元。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我20岁参军入伍,退伍时发给100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我与妻子结婚,8年后离婚,那么如果我们不能达成协议,10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按照我的预期寿命70岁,算出我入伍时20岁至70岁每一年的平均值,每年万元,婚姻关系存续8年,平均值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6万元,离婚时,妻子可以分得一半,具体数额就是8万元。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2.关于离婚。民法典新增了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均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效力。
1.关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民法典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里我想着重讲一下遗嘱的分类,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由一见证人代书记录;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打印成书面文件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录音录像遗嘱也要求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仅限于在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正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得代理。
(七)侵权责任编
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八)附则
民法典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