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伪造的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0-08-31 10:12:57


    案情经过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波为了向他人借款做抵押,通过路边小广告以每本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要求对方按照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户型、面积、房产局名称等信息制作了1本盖有伪造的“鸡西市房产管理局梨树房产产权证照专用章”的房屋产权证,收到该本假房屋产权证后,用其抵押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 000.00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波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被告人王某波于2015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梨法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波利用非法手段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真诚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目的在于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贷款后积极偿还本金和利息,一审宣判前将所欠余款偿还张某。综上,被告人王某波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事业单位的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波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王某波所使用的盖有伪造印章的1本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

    本案引发的思考,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波利用假房屋产权证用其抵押向张某借款,触犯了刑法,虽最后被定罪免处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切不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向他人借款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转移到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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