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发布时间:2020-08-26 11:23:10


    别为一时贪念动了“邪念”

    常言道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案件回顾

    2016年9月4日,乔某(已判决)提出“去大矿整点煤”,张某(已判决)表示同意,二人于当日18时许,来到梨树区平岗煤矿洗煤厂进行踩点。当日24时许,乔某将张某及其朋友韩某叫醒,指使二人驾驶乔某事先准备好的大江牌红色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来到平岗煤矿洗煤厂精煤存放点,盗得煤炭7车,全部运往鸡西市梨树区友谊委乔某的煤场院中。

    2016年9月5日24时许,被告人韩某与张某再次被乔某叫醒后,驾驶大江牌红色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来到平岗煤矿洗煤厂精煤存放点,盗得煤炭4车。二人欲将盗得第4车煤炭运出犯罪现场时,被巡查的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平岗治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韩某共盗窃平岗煤矿洗煤厂煤炭11车,共计9.94吨,其中0.98吨为犯罪未遂。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煤炭(11级1/3焦精煤)价格为人民币6 120.00元(每吨外销价格人民币615.73元),其中盗窃未遂的煤炭0.98吨价格为人民币600.00元,盗窃既遂的煤炭8.96吨价格为人民币5 520.00元。案发后,被盗煤炭已被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单位。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

    法官说

    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单位,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00元。

    盗窃行为的存在,一方面使国家、单位及他人蒙受了损失,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毁掉了个人的前程。发生盗窃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以下五方面:一是拜金主义的影响;二是攀比心理的作祟;三是懒怠、不劳而获心理的驱使;四是仇富心理的宣泄;五是需求心理的支配。就一个人存在的盗窃行为来说,首先是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其次才是法纪观念淡薄的问题,再次是法律的宣传和震慑作用不足的问题。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要求我们依法判案,全面、综合的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一方面惩罚犯罪,保障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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