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暴力抗法,我们“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0-07-27 15:39:36


    如果遇到有公务人员

    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你会如何做呢?

    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民职责……

    还是拒不配合……

    2019年11月3日12时许,王某友、马某珍等人和被告人薛某财在鸡西市梨树区九道街某出租车站点,因打出租车一事发生纠纷。马某珍报警,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街里派出所民警马某、刘某辰出警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并处理警情,薛某财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撕扯、撞击民警。用身体、头部撞击民警马某面部并撕扯马某衣服,造成马某警服肩章掉落,眼镜落地损坏、鼻子划伤出血的后果。造成现场多名群众围观的恶劣影响。

    法官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薛某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主观方面为故意,对行为结果持积极、放任的故意心态,被告人薛某财明知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而故意采用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客观上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已达到了足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程度。被告人薛某财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撕扯、撞击民警,用身体、头部撞击民警马某面部并撕扯马某衣服,造成马某警服肩章掉落,眼镜落地损坏、鼻子划伤出血的后果。导致民警无法正常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故其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民应积极配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切勿以身试法,对于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严重违法行为,没有温柔!只有依法严办!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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