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为什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辩护人

  发布时间:2020-07-20 15:36:47


    笔者最近在某视频网站收看关于庭审的法制节目时,看到好多评论、弹幕里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大概有如下质疑和指责。

    “这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

    “良心被狗吃了,这律师为了钱什么都能做。”

    类似种种,在现实生活并不少见。在每一件惊动世人的案件背后,都充斥着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诘问和指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为什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辩护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我们是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中,刑法不再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器,而是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的一把双刃剑。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的“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而律师制度的存在正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

    可能大家觉得,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怨报怨有仇报仇,该出手时就出手,是何其的快意恩仇。所以当面对人人喊打的嫌犯时,大多数的人感性战胜理性,只希望能尽快看到让嫌犯伏法的判决,以抒胸中的快意恩仇。于是在他们的眼中,辩护就是狡辩,是阻碍正义行使职权。

    事实上,根据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每一个没有被宣判的人在法律层面上都是无罪的。在辩护律师的“法眼”中,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向律师寻求帮助的人。律师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辩护律师还需对定罪量刑提出建议,比如有无自首立功情节,非法证据是否排除,这些都是理应维护的合法权益。律师制度的存在,也可以制衡公诉机关,避免公权力的滥用,以此让整个审判可以保持最公正,最中立的态度。即使没有钱聘请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该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保证其应当享有的辩护权。

    最后,让我想到马丁·尼莫拉的一首小诗,“……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替“坏人”辩护的律师,理应得到我们的尊重和理解。毕竟他们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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