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酒桌引发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0-07-17 15:35:32


    案件经过

    2006年4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被害人管某、肖某三人在梨树区新兴委14组的肖某家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因琐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管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在肖某家厨房的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被害人管某的脸部砍了一刀,然后将菜刀扔在肖某家杖子边逃离。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管某“面部皮裂伤”属轻伤。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派出所在一小型煤井值班室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管某已于2011年5月19日达成和解,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管某人民币5 000.00元,被害人管某对被告人李某给予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管某发生冲突,造成被害人管某“面部皮裂伤”的轻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

    免予刑事处罚是怎么回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行为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故意伤害罪特征是什么呢?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人被生活琐事所困,受利益诱惑所累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去忍,不想退,而是爆粗口、动拳脚,甚至向本案被告人那样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殊不知冲动行事只能是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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