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公民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12 16:09:35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作为最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了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进一步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应该向那些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怎样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答复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答复应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未予答复,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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