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创业农场一名4岁女童疑遭到继母殴打,致颅内出血的新闻引起了多方关注,女童已接受开颅手术,没有脱离危险,仍在icu住院观察情况。目前,建三江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女孩的父亲和继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
让人痛心的是,虐待儿童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例。前有“鼎鼎大名”的苏丽案,1993年,年仅6岁的女童苏丽被亲生母亲虐待致死。在她短暂且苦难的一生里,因太饿抓吃鸡食,被母亲用针线将嘴缝住;热油灌喉等等数不尽的折磨。审判时,其生母口口声声为自己辩护:“我打我自己的孩子犯什么罪了?”后有常州2岁男童遭生父及继母虐待重伤等案件。
“一想到为人父母不用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追本溯源,家长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封建思想里父为子纲的思想,让父母与子女间并不是一种平和对等的关系。父亲教训孩子,天经地义,“棍棒底下出孝子”这句话想必都听到过。从古至今,在家庭关系里,暴力行为的存在十分常见。在蒲松龄的白话本子《聊斋志异》中的马介甫篇,江城篇,都有家暴的记载。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的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虽然已经被废止,但是这种亲属之间容忍犯罪的行为,依旧存在人们脑海中,在夫妻关系里,一方殴打孩子,另一方很大可能并不会制止,这种不作为更加助长了犯罪。
新时代的家长,应当真正的尊重孩子,把孩子当做平等的主体,孩子并不是私有财产,并不是只有非打即骂才会培养出优秀的孩子,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才是最正确的选择,继父继母更不可能虐待孩子。
老师、学校、社会团体、周围邻居,如果发现暴力行为,必要时应及时向妇联反应,让未成年人免遭伤害。
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惩戒力度,加大宣传,让人们知道随意殴打孩子可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更加完善相关的法律。
黑龙江女童虐待事件,相关的律师认为,继母曲某已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女童家属还可以向曲某提出民事赔偿。该案如何定性,由警方侦查结果为准。
让我们看一下《刑法》里关于虐待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 “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花朵还没盛开就凋零,您说可不可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