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节以来,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很大影响,随着疫情的扩散,各地为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和防控工作,纷纷下发文件延迟企业复工。可是有些企业却因承受不住压力疫情原因无法开工,不与劳动者进行续签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那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应如何正确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呢?
员工隔离期间
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的法律规定,员工患的新型冠状肺炎后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在实施隔离期间的、密切接触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还需要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如果是超过一个月的,那么也需要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水平,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员工在迟延复工期间
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者与单位的
劳动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疫情期间,由于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必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困难,但为了稳定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对于强行辞退员工的情况,员工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由此而知,疫情期间,单位在处理人事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期间对于处于观察期、配合政府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期等人员,不得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解除条款,从而保障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