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以刚:“四法”调解润民心

发布时间:2012-06-01 09:44:04


    民二庭庭长郭以刚,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爱岗敬业,倾心为民,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中探索“四法”的调解思路,化解矛盾,排解纠纷。调解结案达到95%以上,至今无一件反悔上访,申诉和要求再审的,案结事了成为商事审判工作的亮点。

    郭以刚的“四法”调解,说也简单,即四种调解方法,重在依法调解,化解纠纷,将调解的技巧和智慧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有的放矢,注重效果。

    一是“同类案集中调解法”。对同区域发生的,同类法律关系的,或者一名原告状告多名原告或多名原告状告一名被告的案件中,召集同类案件的所有当事人一同调解。在审理前进村9名村民诉被告迟某拖欠运输费的案件时,被告迟某承建梨树乡公路过程中,拖欠9户村民运输费10万余元,正值农忙季节,农民急于铲地,施肥,忙于农活,郭以刚深入到农户家中,挨家逐户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的症结,明晰调解的思路,经过两天的努力,当事人没有离开乡村,9起案件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二是“求同存异调解法”。针对一些案件时间久远,难以完全查清事实,单纯的以证据下判又会使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郭以刚坚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在当事人自愿原则之下,着眼于调解矛盾,求同存异不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在审理区人防办诉市果品公司买卖纠纷案时,他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询问,找出可以调解的细节,理出争议的焦点进行准确的调解,达到调解效果,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以扎实的调解服务大局。

    三是“及时,快捷调解法”。郭以刚对案情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90%以上都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受理,迅速、及时的调解,在审理常敬宇诉双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在农村,郭以刚深入到村屯以最快的速度送达,排期,开庭时征得当事人自愿,在双合村村委会立即调解,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双合村给原告调换了耕地,使案件及时结案。

    四是“案例提示调解法”。即用同类型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提醒当事人接受调解,可消除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在审理梨树聚升源供热公司诉郝良君等14户居民拖欠供热费的案件中,双方矛盾激烈,一时剑拔弩张,气氛紧张,郭以刚以“钝化”矛盾的调解技巧,把双方当事人的争执意见引到了利益冲突的交汇点,适时运用案例提示,用案例说理,说服,软化矛盾纷争,14户居民经调解后心悦诚服,主动缴纳供热费2万余元,做到当庭调解,当庭结案,当庭履行。

    郭以刚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都以鲜活的事例说明调解的效果,灵活多样的将调解发挥到极致。相信他还会在繁重的商事审判中,在“活”字上找窍门,不断摸索出新的调解方法,通过情与法的交融,说理,说服,将调解作为一种智慧和能力,向人们展示法官的风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