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新型肺炎仍未结束,在抗击新冠病毒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引人深思。那么,和“新冠肺炎”有关的法律,你知道吗?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冠病毒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拒绝隔离和治疗的人。虽然行为人对于引发传染病的传播本身不是故意的,但是他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并且确实发生了传染病病毒的传播的后果,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