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两年后,爱情开花结果,有了女儿小玲。这本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双方却因为婚后缺乏应有的感情沟通,而导致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以致感情破裂,双方都决定离婚,然而在离婚后女儿跟谁生活却成了张某和李某的又一矛盾,互不相让。
为了争夺女儿小玲的抚养权,女方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起诉状,原告称,被告的性格暴躁,两人的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争吵不休,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现已分居,且其丈夫的暴躁性格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故要求离婚后女儿跟着自己生活;而被告则认为自己与女儿之间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对女儿倾注了全部爱心,因此,坚决不肯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与被告都深爱着他们的女儿小玲,都希望女儿跟着自己生活,同时也都不希望因为夫妻的离婚而影响了女儿的成长。
承办法官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摸清了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情况及性格特点,综合了各项因素,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推心置腹的沟通交流,从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再到对孩子未来的美好设想,引导当事人明白,既然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仍应该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站在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合理安排照顾女儿小玲的生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后,小玲由父亲抚养教育,小玲每个周末和寒暑假期间的部分时间则随母亲生活。法庭同时也向双方说明,孩子需要完整的爱,双方离婚后与女儿小玲的生活中,要从有利于小玲的成长教育出发,让孩子感受到,虽然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父母仍然爱她,她仍是父母的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