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受伤 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2 09:51:25


    旅游是件让人开心的事,但必须是在安全的前提下,杨女士在漂流时不幸受伤,而寻求赔偿无果,无奈之下,杨女士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原告杨女士诉称:2012年8月5日,原告所属单位参加了由被告旅游公司所组织安排的旅游活动。在漂流时,原告所乘坐的皮筏船被激流打翻,导致原告骶椎骨骨折。被告旅游公司曾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旅游公司在面对当日下大雨,漂流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继续安排漂流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进行赔偿,最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36 3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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