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正进行的如火如荼
“买买买”之后将迎来充满期待的“收收收”
最近这几天接到最多的就是快递员的电话吧
可是
常收快递的你是否经常遇到
宝贝被存快递柜或快递代收点的短信?
无论你有没有时间都要自提的困扰呢!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快递代收点、代收柜不断涌现,为网购用户提供了多元化的最后一公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家里没人收快递带来的烦恼,但它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明明家里有人,快递却被寄存;商品太重,自提困难;不能当面验收,影响售后......
那么快递是否必须送货上门?又或者在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快递放在代收点、代收柜中,仅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通知收件人,这种做法又是否符合规定呢?
划重点!普法课堂来了!
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了。其中条例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的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简而言之,对于快件,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如果快递员想要把快件放在代收点或者代收柜中,就必须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才可以。
除此之外,《快递暂行条例》还针对“快递丢失、破损如何索赔”“寄件人隐私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针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拆开、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针对快递丢失破损索赔问题
《条例》规定:用户的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看了小编的普法小课堂,相信大家对快递的投送方式及规定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对于维权也能做到心中有数。
在这里,小编想说,在处理“收货人-快件-快递员”三者关系时,多理解快递员们辛苦,比如偶尔的延误应当理解包容,方便他人也就是方便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