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因张某与王某觉得女儿的名字应该更加诗情画意,因此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北雁”,即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张某随后在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张”或者“李”,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那么,
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姓名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呢?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决定权,张某和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有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女儿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因此应该随父姓或者母姓。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因此为人父母者在为孩子取名字时,还要千万注意姓氏的选取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