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本文这个题目,让人很自然联想到我们法庭的办案工具或是轿车,抑或是摩托车、自行车吧?然而惭愧的是,这些都是否定的,我所说的“交通工具”竟然是我们法庭干警的双脚。在九十年代的矿法庭,外出办案时我们就是凭借这双脚走街串巷、爬山越岭完成了一次次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处理纠纷、执行案件任务,在当时法庭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情况下,我们的这双脚便是主要“办案工具”。
我们磷矿法庭总共只有三个人。那时,在梨树区法院所辖的5个法庭当中,我们磷矿法庭是条件最差的,没有任何交通工具可用,平时只要从法庭走出去,只能依靠步行,无论所去的地方是远是近、是沟是坎,都没有别的选择。时间一长,慢慢的也就习惯了,只要是案件需要,我们往往是二话不说,拔腿就走,从来不考虑路途怎么样。
我们法庭管辖的面积很小,方圆不足十平方公里,因矿上的职工居住分散,除了在东西两个山坡的公房居住外,很多职工都在矿区边缘的私房居住,甚至有些职工还住在附近村屯。到这些地方办案通常都要走盘山道、翻山岗、过吊桥、跨河沟、穿树林,这就经常给我们外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带来了一些困难,有时一天下来我们经常要跑十多里路。诺大的矿区,不管去哪里不是上岗就是下坡,哪都是泥土路,“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就是我们当时真实的写照。夏季顶着炎炎烈日步行,额头上晒得直流油,衣服上泛起片片白色的汗渍,走在雨后泥泞的路面,裤腿子满是泥水。冬季迎着刺骨的寒风,脸冻得如刀割一般疼痛。特别是两条腿淌着厚厚的积雪像灌了铅迈不动步,常常累得我们气喘吁吁……尽管如此,我们法庭的几个人都从无怨言,总是尽职尽责的完成使命。
一次,在受理了迟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后,因李某是矿石墨浮选车间的职工,在附近石场村弯沟屯租房居住,路途十分遥远。为及时送达开庭传票和诉状,我和助审员邹姐沿着山间小路爬行了近两个小时才找到李某的家,本想在李某家好好休息一下,可是李某家却没人,经询问旁边的农户,李某在山后帮人干农活呢。没办法,我们只得再抬着疲惫的双脚向后山走去……当我们完成了送达任务走回法庭时,已经日薄西山,腹中饥肠辘辘……
还有一次,矿总务科职工刘某与申某到承包水暖工程的机电科职工林某家索要劳务费,林某借口没钱推托不给,双方争吵起来。得知消息后,为避免激化矛盾,我放下手里的案卷,一路向林某家跑去。还好,就在双方即将动手厮打时,我赶到现场,将几人拉开,经劝说和释法,刘某与申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太过偏激,表示要到法庭起诉林某,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债权。当时我感到很万幸,要不是我跑得快,来得及时,双方就要上演“流血事件”了,应该说,我的双脚是立了头功的。
给我印象最深的,当属那个朴某诉崔某离婚一案了。当时矿上经济滑坡,很多职工想尽各种办法寻找出路,养家糊口,同为朝鲜族的朴某与崔某均是矿上职工,婚后生有一子,在矿中学上学,朴某在韩国打了两年工后回家就要与崔某离婚,崔某不同意,朴某就承诺如果同意离婚,并且当天办完手续就付给其20万韩元补偿款,如果当天拿不到离婚手续,就一分也不给,并且返回韩国后再也不回来了。崔某很无奈,但为了得到这笔补偿款只好跟她来法庭离婚。庭长见调解无效,就立即开庭进行审理。因双方是自愿离婚,没有债权债务,孩子由崔某抚养,其它没有争议,庭长很快做完了笔录,并形成离婚调解书。然后,庭长让我马上到梨树法院找王金田副院长签字并打印盖章,尽快返回来。看看时间有些紧迫,我迅速带着手写的文书快步走到大桥头,截了一辆矿上的运货车,在平岗岔道口,坐上招手车赶往梨树法院。结果招收车过了梨树中北村出现故障而抛锚。为不耽搁时间,我没有继续等待,立即下车向法院方向一路小跑,以最快的速度拿到了正式离婚调解书。紧接着,我又马不停蹄地奔向火车站,坐火车回到了矿法庭,将文书交到了正在焦急等待的朴某和崔某手中。看着二人满意的神情,我不禁长舒了一口气,深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心里感慨着:多亏了这双脚啊!
那个年代,法庭既没有212北京吉普,也没有“大幸福”摩托、更没有“国防”自行车,全靠双脚伴随我们送达了一份份法律文书,调处了一件件矛盾纠纷,维护了一个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晨曦里、夕阳下,山间小路上留下了我们身着制服、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身影,也留下了我们不惧风雨、不畏寒暑、不辱使命的为民情怀。
九十年代初期,住宅电话尚未普及,“大哥大”、BP机也只有少数人在用,通讯条件的落后,我们法庭同法院之间、法官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只能依靠徒步来完成,这也成为那个年代我们法庭特有的光荣传统。就这样,我们吃苦耐劳,风尘仆仆,初心不改,矢志不渝,克服了很多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从而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办好每一个事关当事人利益的案件,结案率始终保持100%,并且无一件错案和更审改判案件,赢得了矿区群众的敬重和赞誉,更留下了法庭人为人民司法的奋斗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