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19-11-20 11:26:11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活中遇到伤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案件已经终结,进入执行程序的时候才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又该如何救济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即《民诉法》119条规定的原、被告主体适格外,还要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而裁定中止执行,且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此时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如果翠花与二娃在法院打借款合同纠纷的官司,法院判决二娃胜诉,翠花还二娃十万元借款。但翠花没有十万元,于是二娃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翠花没钱,于是拿家传的一块玉佩抵债,此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狗蛋方知翠花与二娃的纠纷,但其实被执行的这块玉佩是狗蛋借给翠花观赏的,根本不属于翠花。

    此时狗蛋属于案外人,玉佩与法院生效文书的正确性无关,因此配备的救济机制应当是执行异议之诉。狗蛋如果在诉讼进行中知晓此事,可以直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翠花与二娃的诉讼,但此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狗蛋可以向执行该案件的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法院审查后驳回异议,狗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二娃是被告。

    被执行人翠花如果反对狗蛋,那么翠花就作为共同被告;如果翠花不反对,可以列翠花为第三人,这就是完整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救济机制。

    这下您知道了吗?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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