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发布时间:2019-10-10 13:34:54


    近年来

    我国一直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

    构筑绿色产业体系

    让绿色成为国家及城市发展的主色调

    可是

    仍然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采矿

    盗伐林木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梨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8月19日、9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00 元。作案工具发电机一台、电镐二台、绞车一台、手锯两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岗煤矿某井为国有煤矿,采矿权人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划归新城煤矿管理后,矿井由被告人许某某承包经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由于该井采矿许可证内资源储量枯竭,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井2015年末关闭,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在鸡西日报公告该井关闭,同年12月末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井实施了关闭。2018年5月至7月11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擅自到该井非法开采煤炭共计244吨,价值人民币100 0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开采的煤炭所得价款已全部上缴。

    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承包的某井(已被关闭)非法采矿期间,因井下采矿需要坑木,安排工人张某某等人在鸡西绿海林业规划服务有限公司平岗林场某林班内盗伐人工落叶松林木。经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及张某某现场指认,盗伐林木现场共计被盗伐落叶松伐桩40根,立木蓄积量为6.478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其承包的煤矿井口被关闭后,擅自开采煤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故作出前述判决。

    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煤矿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我市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雷霆行动百日攻坚战”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信经过此次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会给更多有利欲熏心的人敲响警钟,也会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梨树区人民法院更会进一步依法严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通过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梨树区实现绿色发展。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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