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梨树区法院对一起因为被害人“偷鱼”引发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程某财、徐某文、程某龙、郑某臣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四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被害人“偷鱼”引发的案件
那么问题来了
这个“鱼”是怎么回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财于2012年3月18日与宋某签订协议书,鸡西市梨树区某水库由程某财经营管理。2013年至2014年程某财在经营管理水库期间,为防止他人到水库偷鱼,组织、安排其水库饭店工作人员即被告人徐某文、程某龙、郑某臣、王某兵(已殁)对水库及附近河流进行看护。
2013年6、7月份某日晚,徐某文等人发现被害人范某桂与妻子李某开车到水库钓鱼,将车胎放气后抓住范某桂及其妻子李某,徐某文通过电话请示程某财后,以扣押驾驶证、报警等手段威胁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3年7、8月份某日白天,被害人张某金、姚某忠、王某云在水库上游河沟处抬网捞鱼,被程某财等人发现并抓到,程某财等人以扣车、报警等手段威胁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4年7、8月份某日晚,被害人侯某安(已殁)在水库钓鱼被徐某文等人抓住,双方发生厮打,侯某安被徐某文等人带回饭店宿舍,徐某文电话告知程某财,程某财到饭店宿舍后将侯某安殴打后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元;几天后的晚上,被害人苑某奎到水库上游钓鱼,被徐某文等人抓到,徐某文请示程某财后,以报警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4年8、9月份某日白天,被害人王某强、王某林在水库上游钓鱼,被程某财等人抓到后带到饭店宿舍,以扣留、报警等手段威胁索要人民币2000元。综上,程某财等人在两年内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五次,索要人民币6000元,非法所得全部被程某财占有。
为公开公正审理好该案,合议庭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审判人员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案情,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中,审判长认真审查把握全案证据,查明犯罪动机和事实,并在法庭辩论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性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张弛有度、规范高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