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的借钱案,法院能判胜诉吗?

  发布时间:2019-08-14 09:27:08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借钱的时候比亲人还亲,还钱的时候却翻脸不认人。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借钱本是稀松平常的事,可有些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拒不还钱,恶意赖账,再好的朋友也会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今日案例

    小李和小张本是一对相识多年朋友,小李因为生意上的事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就向小张借了50万用于应急,因两人相识多年,觉得借钱应急在生意场上很常见,仅签写了借条一张。可谁曾想,到了还款的日子,多年好友竟然变了脸,小张走上漫漫讨债道路。

    那么,仅有借条的借钱案,法院能判决胜诉吗?

    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案情的详细情况具体分析,案例中的小李和小张,本是一对好友,却因借款问题反目成仇,为了讨要回自己的借款,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味地逃避并不会减少还款的数额,而且有可能变成人人唾弃的老赖。

    诚信是人美好的品德之一,可一旦言而无信,必将寸步难行。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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