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区法院民一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贯彻自愿的原则,如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停止,恢复开庭审理。
2013年上半年,民一庭新受理民事案件81件,去年旧存4件,审结78件,其中调解40件,撤诉25件,结案率91.76 %,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3.33%。 现对我庭在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梨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工作的基本作法
1、以“和”为贵,守住底线不动摇。调解需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但这种妥协和让步是有原则的、有限度的,一是不能违法。二是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上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三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注意讲明法律相关规定,坚持调解的合法性原则,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既平息纠纷,又能受到法制教育。
2、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德化人。在调解工作中,坚持用好用足释明权,释明法律规范的法理含义、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在法律理解上的误区,让当事人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参加调解。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双方本来生活在一起,或是恩爱夫妻,或是亲朋好友,或是家族成员,他们之间的纠纷大多是一些小事,由于认识不一致或处理不当而走上法庭。化解这些纠纷,必须以人性化的调解方式,化解一时的不快和误会,弥合亲人朋友之间感情上的裂痕。
3、随机应变,因人制宜。诉讼案件中常会遇到不同素质的当事人,他们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文化程度、道德修养、职业行当、脾气属性、年龄、性别千差万别。对素质较低的人要严厉、细致,耐心调解;对那些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则多做思想工作,入理明法。
4、冷却处理,化解矛盾。赌气官司在诉讼中占一定比例,发生纠纷不能保持清醒头脑,一气之下提起诉讼,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采取热发生冷处理的办法,将本来对抗情绪激烈的矛盾纠纷,先冷却一段,待当事人冷静下来,火气消了再做工作,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分析过错,以柔克刚。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办案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把握纠纷的实质,正确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和政策,正确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据此教育当事人,平息诉争,以便达成调解协议。
6、借助外力,合力攻关。法官在调解疑难案件时,采取多种方法仍不能奏效时,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亲朋好等协助调解,法官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与他们配合,以外力的特殊地位影响当事人,促成调解协议的成立。实践证明,这些人员的调解力度不可忽视,是案件调解中重要力量,
7、当面谈心,背后沟通。有话说在当场,有理摆在面上。法官与原、被告三方面对面,讲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居中裁判,不搞小动作,不搞暗箱操作,在“阳光”下调处纠纷,使当事人易于接受调解。当事人对抗情绪大,见面就气不打一处来,有时面对面调解效果不佳,办案人员就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待双方工作已经水到渠成时,再面对面进行调解。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复劳动浪费审判资源。有些案件,经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要达成调解一致的结果,法官需要对当事人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虽然调解在总体上具有快速解决纠纷的高效率特点,但对于许多具体个案,特别是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比较简单的案件,法官可能需要付出比判决结案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促成调解成功,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2、弱化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依法保护。要使诉讼调解中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就必须在讨价还价的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让步或妥协,让步息诉与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现实冲突,法院越重调解,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越难实现。当事人牺牲部分权益换取既得利益或恢复和睦关系等,实质上弱化了实体权益的依法保护。
3、恶意骗取对方让步的调解影响法院的公信力。调解协议往往是由于权利人一方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或妥协而达成的,一些别有居心的债务人利用调解这个程序使对方让步或妥协,或故意拖延履行时间,协议达成后却不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经转移了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牺牲了部分权利而使合法权益得到最快保护的希望破灭,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
三、不宜进行调解或者可以调解但必须附相应的限制条件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实务中应当在调解协议中附有条件或期限,明确如义务方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则应当按原争议标的履行。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让步调解协议后,义务方往往都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这样,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且执行的事项只能根据让步的调解协议内容提出请求,以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牺牲,不但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维护,反而助长了义务人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气焰。
四、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调解能力的培训,提高调解水平。调解是一门艺术,调解人员不仅要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一定的技巧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官队伍新老交替,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技巧比较欠缺,光用法律进行调解往往会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因此,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除加强理论学习外,更要注重调解能力的培训,要通过交流经验、庭审观摩、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不断实践。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审判人员的调解行为,落实便民利民的各项配套措施,使调解成为当事人乐于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
3、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大力推行巡回审判。要辩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变司法克制为能动司法,改变坐堂问案方式,要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官就在自己身边,倾听群众诉求,及时了解纠纷,化解矛盾。要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机制,切实在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4、切实保障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无论是诉内调解,还是指导诉外调解,都应当加强调解程序约束,保障当事人在调解中的程序权利,提高当事人权利自治的主导地位。要通过程序完善来规范调解行为,细化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职权和义务,强化协议的审查效力,探索对当事人反悔权给予适当限制,防止当事人滥用反悔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