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借贷到期后,借款人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现象,通常是与出借人协商,将本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中,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那么这种将利息计入本金的做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复利)”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的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利滚利(复利)是有条件受法律保护的,掌握的原则就是计入本金的利息,计算时不能超过年利率24%。值得注意的是借款时,先扣利息(坎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本金,后期计入本金的利息,据此计算,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