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普法】保全措施的特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9-06-25 15:09:56


    经法院调解生效后,未到执行期间,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产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全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界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据此,人民法院可参照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办理。需要说明的是:因此类保全措施是在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之后,执行程序之前,因诉讼程序已结束,法律义务已经确认,故在保全过程中,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只是为了确保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此类保全措施?个人认为此种情况,应参照诉前保全程序进行。诉讼程序已终结,再行起动程序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相关材料也无法成卷;另外,此类保全措施可以在非做出裁判结果的法院申请,因此该保全措施应另行立案独立行成卷宗材料。

责任编辑:张浚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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