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
在房屋供需存有较大缺口的现状下,某个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会直接减少可供房屋的数量。对在其后欲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轮候申请人而言,意味着机会利益的减损。为发挥制度效用、依法保障公开,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
基本案情:2018年刘某向鸡西市房管局申请公开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户的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该房管局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在该市政务信息网、及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刘某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信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因此责令该房管局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法官提示: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直接与竞争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