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孙某在梨树区华纳歌厅唱歌,因要免费果盘与在该歌厅帮忙的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孙某结账后欲找李某说此事,李某听到后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放在怀中,后李某与孙某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李某用菜刀将孙某的头部、臂部砍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万元,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孙某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