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2-15 15:17:46


    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在使用时有几个问题应当注意:

    一、当事人提交判决书后,其举证责任免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判决书属于书证,其所载明认定的事实,是该案件经过审判程序以证据证明的,如果生效判决书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推定该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当事人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其举证责任完成,不需要再证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真实性,不是不可以动摇的。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判决书载明的事实不准确的,仍不能免除提交判决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生效判决的关联性问题。证据具有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免除的是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对证据的关联性,仍需要当事人予以举证和论证。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在逻辑上能够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推导出本案的事实是否存在。没有关联性的生效判决,不属于证据,但当事人在提出适用法律观点时,可以从对比的角度提出意见,尤其是对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作为参照依据。

    三、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经过质证的法定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同样需要经过开庭质证,才能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王雪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