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以来,法官的队伍更加精英化,同时也意味着员额法官的案件量进一步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辱骂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却屡见不鲜,那么,像这样的当事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2016年3月11日,黄某国因对其起诉东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法院审理结果有异议,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办公室哄闹,经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黄某国仍拒绝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反映其诉求,而是言语激烈,辱骂法官,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并推倒办公桌上大批案卷材料,扰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警告和提醒,仍拒不离开,滞留法庭。东莞市第一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黄某国拘留十五日。
在庭审进程中,部分当事人不仅不按规定时间到庭,而且在法官宣判后,仍然对法官进行辱骂、威胁、诽谤,甚至枉顾正常的司法程序,而是不分时间场合的骚扰法官,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罚情形: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也即是说,不尊重法官和法庭的部分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情节轻微的可能会触犯民法,而情节严重的可能要面临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