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离婚案件的管辖须知

  发布时间:2019-01-24 14:11:45


    瑞雪兆丰年,随着天气逐渐寒冷,新年的脚步也随之临近了。每当到了年末的时候,来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就特别的多。而随着案件增多,立案庭干警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的管辖法院都不是特别清楚,有时候就会闹出很多误会。

    2005年,户籍所在地均是梨树区的孙男与刘女在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两人不久就前往深圳打工,因路途过于遥远,往返路费对于二人来说太过昂贵,孙男与刘女基本不回位于梨树区的老家,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终致感情破裂。因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刘女近日独自来梨树区人民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深圳市已构成孙男与刘女的经常居住地,且孙男与刘女均离开二人的户籍所在地梨树区,故此时刘女想要起诉离婚,应该去深圳市的所在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家庭的事,希望即将走入婚姻和已经在婚姻中的当事人都能慎重考虑婚姻状况。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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