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法课堂】套路!借条玩笑开不得

  发布时间:2018-12-24 14:33:31


    说到借条大家可能都不陌生,近几日,《闺蜜求“写借条”安慰,常州女孩当玩笑写下24万借条却被追债!》这个标题在网上疯传开来形成了热点!

    小周的闺蜜小徐心情不好向她求安慰,还说给她写个借条就好了。于是小周当开玩笑似的,反反复复一共写了四次借条(其中有借条作废),借条金额多达24万元。没想到的是今年1月份,小徐拿着借条向小周要钱了。小徐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让小周吃官司。小周担心自己真被告到法院,然后坐牢,于是从1月份开始,陆续给小徐8万元存款,距离24万元还差太多,又去借高利贷……11月初,小周父母获悉此事,才终于报案。目前当地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倘若是真的:这样的闺蜜将再次刷新道德底线。

    倘若是假的:这对塑料姐妹花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秘密?

    很多网友质疑这件事情的可信度,认为这简直是太不可思议了!

    有网友认为这事蹊跷,并对一些细节表示不解,不能急着下结论。

    那么关于借条你了解多少

    什么是借条

    借条又称“借据”,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使用最多的情况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事实。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必然凭据。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借款人返还借款。在判决时“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便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生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结算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小编解读:本条的基本宗旨是基于借贷的要物性,只有实际给付了借款,借贷合同才算生效。具体的方式也是根据这个原则来交换的。)

    在生活中,或多或少地会遇到亲戚朋友向自己借钱,如果借钱给他人的,为了明确权利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双方最好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款合同才能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不能成立的,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

    《闺蜜求“写借条”安慰,常州女孩当玩笑写下24万借条却被追债!》事件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不论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小编在这里都想提醒大家,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某种形式上来说跟合同差不多了,借条非儿戏,写出借条需谨慎,更不要拿这样的事情开玩笑,任何跟金钱有关的“儿戏”都不是儿戏。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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