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司法责任制运行以来,梨树法院本着“放权不放任”的管理宗旨,实行院庭长“放权”,员额法官独立签发文书等四项措施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一是制定权利清单。制定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权力清单,对于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作了明确列举,赋予其审判监督管理的主动权。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主要是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二是落实“四类案件”监督机制。对于符合《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四类案件”监督过程,由办案法官填写“四类案件”监督案件信息记录表,监督过程全程流程,并在本院内网公示。
三是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将“智囊团”职能交由专业法官会议行使,确保审判质效全面向好。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集思广益作用,为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法律适用建议和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专业法官会议听取分析审判态势运行情况,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审判工作推进建议。
四是全面应用网络办公平台。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关注审判管理工作,定期对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公开,电子卷宗上传等情况督促检查。做到管理到位不越位,切实发挥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形成了院庭长监督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