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王某的牛到公路上撒起欢来,正好赶上刚买回新车的张某经过这路段,结果汽车与牛发生了碰撞,车受损,牛受惊,因协商未成,最后张某将牛的主人王某告到了梨树区法院。梨树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立情绪很大,互不相让,调解未能成立,法院排期开庭。
但到了开庭当日,被告王某如期到庭,原告张某却迟迟未到庭,法官耐心等了1个小时,仍未见原告张某参加开庭。联系上原告后,原告告诉法院他忘记开庭的事情了,所以再等他一个小时再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承办法官对此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并告知原告案件情况。
案件虽结了,但是双方的矛盾还未解决,原告表示仍要起诉,被告还要反诉,承办法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本着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理念,说服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此事。
双方当事人感动于法官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提出愿意放下对立的情绪,合理解决纠纷。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