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14时,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密山市林业局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我区首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刑事部分此前已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被告人车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
案 • 情 • 回 • 顾
2016年11月,被告人于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转包给其经营的林地里,使用油锯采伐林木,销售给密山市白渔湾镇某木业。经鉴定,于某采伐林地位置为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11林班4小班,采伐林木数种为落叶松,采伐林木共计78株,消耗立木蓄积16.8562立方米。
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车某雇佣工人,到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转包给其经营的林地里使用油锯采伐林木,分别销售给密山市和平乡庆余村某木业3汽车、鸡西市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某木业1汽车、牡丹江市某木材交易市场1汽车,密山市某林场扣押1汽车。采伐期间,当车某明知于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仍与于某组织工人采伐林木蓄积39.4421立方米,现被鸡西市森林公安局存放于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采伐林木现场。经鉴定,于某采伐林地位置为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11林班4小班,采伐数种为天然柞树、榆树、紫椴、山杨、黑桦树,采伐林木共计745株,消耗立木蓄积104.2839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于某、车某滥伐林木蓄积分别为121.1401立方米、39.4421立方米,共计825珠。经黑龙江省金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于某、车某因滥伐林木而造成的森林资源恢复费用评估值合计人民币8 690.00元。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后,合议庭为确保案件审理效果,当庭对该案主持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车某于2019年5月20日前对滥伐的4 115株林木进行补种,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如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向密山市林业局支付恢复森林植被修复费用人民币8 690.00元,此案以调解结案。
普法时间到!!!
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03月02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
《解释》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2.受案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即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3.提起方式
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同案件类型,既可以附带于刑事诉讼提起,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独立提起。
4.案件管辖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当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证据标准
由于刑事诉讼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故刑事案件已经依法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般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免证事实。而对于刑事案件未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经审理已达到民事诉讼的认定标准,亦应予认定。
通过对此案的公开审理,进一步在全区增强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共识,本案以保护生态和修复环境为目标,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运用调解方式,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