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分居两年不等于自动离婚

  发布时间:2018-11-13 11:17:42



    今年的第一场雪下过之后,梨树区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来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特别多,原来,因梨树区比较偏僻的缘故,本地工作机会有限,很多当地人选择去外地打工,往往只有过年的时候才会回家小住几日,甚至大部分打工群体几年才会回家一次,“顺便”回老家办理自己的事情。故每到年末都是离婚案件立案的高峰期。

    杨某就是这样的打工族一员。2007年1月,户籍所在地均是梨树区的杨某(男)与小他五岁的宋某(女)在梨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两人不久就前往工作机会较多且有亲戚帮衬的上海市C区打工。因觉得往返路费太贵,杨某与宋某只回家过年几次,每次只待几天。期间因二人工作不在一起,常年分居,杨某与宋某已经感情破裂,但宋某始终不同意与杨某离婚。故近日杨某独自回家,并于当日前来梨树区人民法院向立案庭干警询问法院能否给开具“离婚证”,因为他二人分居达到两年以上,“我看电视上说的,我们都分居两年多了,感情已经破裂,我们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你们法院给我离婚证吧!”

    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杨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杨某想要离婚,可以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存在自动离婚这种说法,而法院只出具法律文书,无法开具离婚证。

    宋某已在上海市C区居住了5年之久,上海市C区已构成宋某的经常居住地,且杨某宋某二人均离开梨树区超过了一年,故此时杨某想要起诉离婚,应该去上海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本是两人感情走到尽头的迫不得已之举,结果因为一方的不同意,离婚也变得困难起来。希望即将走入婚姻和已经在婚姻中的双方都能慎重考虑婚姻状况,切莫因为一时的冲动破坏两个家庭的生活。

责任编辑:王雪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