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是单位的“半边天”,但也一直让用人单位很头疼,单位用工目的是希望职工可以为其生存发展做贡献并因此获取经济效益,但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对于单位的工作贡献明显下降。因此,部分单位在招聘期间、劳动合同签订期间,会增加生育限制条款,下面就是单位为限制女职工生育,设定“排队怀孕”制度而引发纠纷的案例。
潘某,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2008年9月、2014年9月与单位两次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9月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某仍一直在该幼儿园工作。
该幼儿园规模不小,因工作性质,教职员工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大部分都是年轻女性。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年轻教师陆续有了二胎计划,很多学生家长得知此情况后,纷纷表示担心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希望幼儿园尽早调整教学安排。
幼儿园相关领导为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在有限保证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排队怀孕”的规定。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尽管这一规定不尽合理,但是找份工作不易,况且学校也是保证教学秩序的无奈之举,老师们最终还是接受了该条款。按照规定向幼儿园提交生育申请“排队怀孕”。
潘某也想生二胎,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但是未等到其排队时间,潘某意外怀孕了。潘某与幼儿园汇报后,领导决定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最终以潘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到了幼儿园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某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某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某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所涉及的女性的生育权保护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生育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由此可见,“排队怀孕”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是用工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是会使其的生存成本增加,用工单位出台“排队怀孕”的规定也实属无奈。女职工与用工单位应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提前沟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做好工作安排,尽量配合单位,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