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6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转包给其经营的林地里,使用油锯采伐林木,销售给密山市白渔湾镇世博木业。经鉴定,于某某采伐林地位置为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11林班4小班,采伐林木数种为落叶松,采伐林木共计78株,消耗立木蓄积16.8562立方米。
2、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车某某雇佣工人,到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转包给其经营的林地里使用油锯采伐林木,分别销售给密山市和平乡庆余村泉金木业3汽车、鸡西市鸡东县下亮子乡裕民村嘉诚木业1汽车、牡丹江市绥阳木材交易市场1汽车,密山市金银库林场扣押1汽车。采伐期间,当车某某明知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仍与于某某组织工人采伐林木蓄积39.4421立方米,现被鸡西市森林公安局存放于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采伐林木现场。经鉴定,于某某采伐林地位置为密山市杨木乡育青村11林班4小班,采伐数种为天然柞树、榆树、紫椴、山杨、黑桦树,采伐林木共计745株,消耗立木蓄积104.2839立方米。综上,被告人于某某、车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分别为121.1401立方米、39.4421立方米。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车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争议焦点:
二被告人滥伐林木行为消耗立木蓄积数。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
二、被告人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其二人滥伐林木蓄积分别为121.1401立方米、39.4421立方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也就是说,本案中二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蓄积数是以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得出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自己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其明知被告人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帮助被告人于某某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车某某系从犯,对被告人车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车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对被告人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
办案心得:
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其具有生长慢、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等特点。作为物质资源,能够提供大量木材;而作为环境资源,其光合作用、蒸腾作用对气候的影响,远比其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数十倍甚至更多。滥伐林木行为危害巨大,在我国加快生态建设的今天,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请杜绝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