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职责,但是却拒绝履行职责或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
遇到行政不作为该怎么办?
行政不作为危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也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答案就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向不作为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