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被害人管某、肖某三人在梨树区的肖某家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因琐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管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在肖桂臣家厨房的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被害人管某的脸部砍了一刀,然后将菜刀扔在肖某家杖子边逃离。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管某“面部皮裂伤”属轻伤。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派出所在一小型煤井值班室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管某已于2011年5月19日达成和解,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管某人民币5000.00元,被害人管某对被告人李某给予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罚。
争议焦点
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与适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行为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管某放生冲突,造成被害人管某“面部皮裂伤”的轻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心得
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人被生活琐事所困,受利益诱惑所累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去忍,不想退,而是爆粗口、动拳脚,甚至向本案被告人那样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殊不知冲动行事只能是害人害己。
主办法官简历
陈希文
1984年10月-1986年7月 海拉尔师范专科学校数学系学生
1986年7月-1995年3月 鸡西市穆棱矿三中教师
1995年3月-1996年12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刑庭书记员
1996年12月-2000年10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2000年10月-2003年1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刑庭审判员刑庭负责人(副科级)
2003年1月-2004年6月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副科级)
2004年6月-至今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