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遇事需要冷静处理 冲动暴力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8-09-14 14:26:12



    在日常生活中,因琐碎小事往往发生纠纷,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只要冷静对待,互谅互让,就能够化解纷争。如果一味争强好胜,可能会激化矛盾,最终害人害己。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8月28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2006年4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管某某、肖某某三人在梨树区新兴委14组的肖某某家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因琐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在肖某某家厨房的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被害人管某某的脸部砍了一刀,然后将菜刀扔在肖某某家杖子边逃离。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管某某“面部皮裂伤”属轻伤。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派出所在一小型煤井值班室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已于2011年5月19日达成和解,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5 000.00元,被害人管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给予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行为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管某某放生冲突,造成被害人管某某“面部皮裂伤”的轻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免予刑事处罚,可是从2006年案发至今,十二年之久,因一时冲动,被告人李某某的生活轨迹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生活质量大不如前,每每想到此,被告人李某某都后悔不已。愿社会大众遇事冷静处理,切勿争强好胜,营造一份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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