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根据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且该行政确认行为可能或将会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应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作了规定,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取消了“责任”二字,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淡化了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认定书纳入了公文书证的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走访调查、技术鉴定等最后形成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当事人责任的鉴定结论,它不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仅属于证据的一种。它没有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也就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不能对责任认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